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成立
随 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及土地市场的日趋活跃,土地登记作为土地产权管理的核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土地登 记代理行业也日渐频繁。为了规范全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历经一年多的筹备工作, 江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于2010年1月28日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江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江西省土地登记代 理机构注册管理办法》《江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办法》。选举产生了刘保华同志担任会长,李爱新、刘翔、王荣辉、廖明伟、高文根、殷金火、言会、聂一 虹为常务理事,徐侃等16名地市分管地籍管理的副局长为理事。
土地登记代理的涵义
土 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 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其委托代理权基于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委托授权行为和委托人与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委托合同而产生。
土 地登记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藉调查、领取土地权利证书;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帮助土地权利 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业务咨询等,还包括代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如:代办土地权利的取得 或交易报批手续、相关税费交纳、土地政策咨询等。
土 地登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我国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新的制度,对提高土地登记申请专业化水平,确保土地登记质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 权益有着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完善,《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土地登记代理事业必将会有更 广阔的发展空间。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2)执行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按照规定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3)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土地登记代理有关的资料;
(4)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5)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义务
(1)按照执业资格规定的范围,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2)根据合同约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4)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参加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登记知识
自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土地登记办法,共有十章七十二条,土地登记分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内容。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权利 的公示。获得社会承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土地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将日益显示其重要的价值,为了保障广大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 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国家必须采取一种稳妥、高效的土地登记制度,把土地上的每项权利及其变动事项都准确无误地记载到国家专门的簿册上。如人有户籍管 理,地有地籍管理。
我国土地登记的作用:
(一)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维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四)有效地保护了耕地;
(五)为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一个主要信息源,是国家收取土地租、税、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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