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10年9月16日
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动态
江西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成立以后,建立了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经与省民政厅、市国税局、省地产总公司多次协商沟通,友好合作,已初步完成销售土地权利证书的移交工作,该项工作已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协会的工作人员尽心尽力做到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并拟草了《江西省土地登记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了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和会员单位意见,正在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待会上讨论通过后印发。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构、个人从业注册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和个人按法律、法规、行规执业。建立全面、安全、可靠、效能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在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完善我省的土地管理制度,共同促进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
随着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立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将是历史的必然。
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程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代理和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即指符合执业条件,并依法设立,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公司、合伙机构、个人独资机构。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经主管部门执业注册后,才能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以规范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理人(或合伙执行人)、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变更的,应当按原注册申请程序,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对有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注销或撤销其注册证书;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③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④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⑤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⑥终止营业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⑦其他应予注销或撤销的行为。被注销或撤销注册证书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以下权利
(1)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权利,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2)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实施专业培训的要求和建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约束在本机构中执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执业行为;
(4)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土地登记代理人经济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以下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
(2)认真履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督促土地登记代理人认真开展代理业务;
(3)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执照约定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4)承担因代理不当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赔偿;
(5)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6)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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